Abstract
2013年12月28日,對我國公司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日子,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這一天發佈了最新版的公司法,從此,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由法定註冊資本制度(或折衷資本制度)改變為認繳資本制度,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零資本”制度。於是,有人歡呼說,從此虛假出資等行為被消滅了。這種將法定註冊資本歸結為虛假出資等行為的根源,是一種過於簡單的邏輯推理。事實上,虛假出資等情況在授權資本制度下也會存在。於是,有人擔心新資本制度難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這種將認繳資本視為對債權人的保護削弱也是脫離實際的望文生義。在此基礎上,本文呼籲在我國實施認繳資本制度之際,應該更加強調資本維持原則,從公司法或證券法的角度強調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本文考察的重點就是在我國實施准授權資本制度的情況下,如何貫徹資本維持原則,以及防範資本不足的情況。為此目的,本文將分成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簡單回顧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發展的三個階段;第二部分考察了以大陸法系為傳統的一些國家或地區的資本制度變化;第三部分為重點部分,主要探討資本維持原則並提出個人建議。
| Translated title of the contribution | 零资本制度下的资本维持原则 |
|---|---|
|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 Pages (from-to) | 74 - 79 |
| Journal | 人民司法 |
| Issue number | 7 |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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