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千家万户, 而如何认定业主大会瑕疵决定的效力就是其中的一个难题。我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大会瑕疵决定的撤销规定包括“业主撤销权利” 和“ 政府撤销权力”两类内容, 但两者均存在理论障碍和现实困境。通过考察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对业主大会瑕减决定的具体规范和处理可知, 应该基于民事行为理论,从平衡居民小区全体业主生活秩序保障与业主合法权益保护的视角出发, 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的瑕疵类型认定瑕疵决定的效力。同时, 规制业主大会的瑕疵决定应体现“保护业主权利”的宗旨, 鼓励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业主大会的瑕典决定进行必要的效力认定补救,以维护受业主大会瑕滅决定影响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Simplified) |
|---|---|
| Pages (from-to) | 70-78 |
| Journal | 法學 |
| Issue number | 11 |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Nov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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